2017年3月10日,《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7年5月22日,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从“征求意见稿”升级为“部门讨论稿”(有点儿纳闷,为什么会发布这样一个版本的文件?)。从文件行文中看出,这还不是最终稿,至少还有些文字需要完善。
经过简单对比,和“征求意见稿”,有大面积的修改。对与售电公司,有好消息也有严峻的消息,比如下面几条:
第二十五条 【零售数据通信服务】售电公司有权凭零售合同从电网企业取得数据接入所需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信息、数据服务接口地址及数据通讯协议。售电公司由此从电网企业数据服务接口取得有功、无功及电量数据,数据送收频率为 60 分钟 1 次。售电公司不得将零售用户数据另行转让、销售或分享给第三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零售关系中断后,应及时关闭数据接口服务。
电网企业须履行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的义务,按规定为售电公司提供必要的相关数据支撑与服务,对售电公司数据接入授权、通讯鉴权、吊销授权等进行有效管理。
这条对售电公司绝对是个利好消息。原来,由于缺少实际用电数据,售电公司有很大的风险,负荷预测、偏差控制很难落实到位,单独装表又存费用、用户配合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现在不仅要向售电公司开放数据,而且跨过电量直接提供逐时负荷,这力度不是一点儿。希望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增项类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用户企业按规定以增项方式取得售电营业资格并完成售电注册手续后,可作为合格市场主体,在交易实践中研究完善相关监管办法。此类发电企业可在批发交易中作为发电公司售电,也可作为售电公司购电;此类用户企业可在零售市场中作为售电公司售电,也可作为用户企业购电。发生购方售方为同一市场主体时,在结算程序上可简化处理。
某类售电公司,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不用弯弯绕了,选择更自由了。
第二十八条 【预付制度】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预付部分电费或提供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
1、改变现行结算关系(不委托电网企业统一结算)的;
2、沿用现行结算关系,但信用等级达不到电费预付豁免要求的;
3、在某一次交易中,售电公司存在显性亏损(交易到户电价高于合同售电价格)的。
预付金额(保函金额)一般为交易额的 3-5%(或交易价差损减金额),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月支付(不足 1个月的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的或分月首次支付的,预付截止时间为发布正式成交通知后 2 日内;分月支付(不含首),应每月 25 日前将次月交易电量对应的交易额预付金额一次付清。
这条对售电公司资金是个不小的考验,售电公司用于交易的成本将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