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正式印发

5月1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的复函(发改能源〔2017〕975号)正式发布,明确同意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印发实施《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复函要求,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要在落实国家“西电东送”战略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落实国家重点水电跨区跨省消纳方案,力争尽快实现全部市场化电量价格由发用电双方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方式确定。

复函同时强调,对符合跨区跨省交易的市场主体准入不设前置审批环节

规则中市场化交易的部分要点如下: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1、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每月组织1次;

2、月度集中竞价,根据富余电能消纳、余缺调剂需按月组织;

3、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根据富余电能消纳、余缺调剂需要按月组织或月内临时组织。

价格机制:

跨区跨省输电价由送端省(区)电网500KV输电价、超髙压输电价两部分组成。其中点对网送电电厂跨区跨省输电价执行超高压输电价。

各省(区)电网公司、超髙压公司输电价格按照国家批复或核定的价格执行。

网损电价依据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线损率折算。

月度发电合同转让

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广东、广西、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火电、核电发电企业。

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广西、云南、贵州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水电发电企业。

成交方式: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以下方式进行交易撮合、出清:

1、出让方按照申报的出让电价排序,价高者优先, 形成出让方电量-价格曲线。价格相同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按煤耗高的机组优先于煤耗低的机组排序。

2、将受让方申报代发电价折算至出让方所在省(区)落地侧,按照折算代发电价棑序,价低者优先,形成受让方电量-电价曲线。

折算代发电价=申报代发电价+跨区跨省輸电价+网损电价。

3、按照出让方、受让方的电量-电价曲线,计算价差。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按照价差大者优先成交;价差相间时,出让方机组能耗高者优先成交;出让方机组能耗相同的,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成交价格:出让、受让主体的成交价格采用统一出清价,受让主体成交电价需要折算至受让主体上网侧。

月度集中竞价

售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水电、火电、核电发电企业。

购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广东、广西、海南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成交方式:根据购、售电方电量-价差曲线,计算购、售电方价差,按价差从大到小的顺序成交,价差为负不成交。价差相同时按申报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

成交价格:采用统一价差出清。

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

售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广西、云南、贵州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水电、火电、核电发电企业。

购电主体:广东、广西、海南电网公司。

成交价格:售电主体成交价为发电上网侧挂牌价。

交易出清:当电厂摘牌电量大于挂牌电量时,电厂按摘牌电量比例分配挂牌电量;当电厂摘牌电量小于或等于挂牌电量时,电厂全部电量成交。按照以上原则形成无约束交易出清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