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和市场:如何化解一致性危机?

编者: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监管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在这个技术和经济环境日益变化的年代,国外对于电力市场的监管讨论也从未止息,近日美国业界又爆发了一场关于美国电力市场监管的讨论,小编看到一篇文章挺有趣,于是拿来供大家参考讨论。本文的作者系美国前电监会副主席。文章首先阐明电力市场改革完全是一个实用性问题,并且把美国目前的“公用电力公司监管模式”模式分为三种(为了便于理解,小编将其分为两类——“资产拆分”和“功能拆分”),不同的模式对于各州实现其政策目标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一个州要根据自己真实目标选择适合于自身的公用电力公司监管模式,并且坚持到底。针对如何坚持不同的公用电力公司监管模式,作者提出自己建议。最后诚挚地感谢李化老师对翻译稿的认真校对。


一、引言

关于电力政策,目前的争论是上一轮吵闹的回潮和重演。因此了解当时的历史可以帮助各州选择他们今后的道路。20世纪90年代,美国公用电力监管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天然气生产、运输、销售等方面过去十余年的渐进式监管模式改革,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正在收尾。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能源政策法案》,对原油和成品油管道的监管机制做出了重大改革。电力方面,FERC在1996年颁布了第888号法令,在确保美国输电基础设施的开放使用上获得了重大突破。

在美国各州内部,公共政策上的辩论和变革也同样引人注目。上世纪90年代是各州电力事业改革的全盛时期。当时我新任家乡北达科他州(North Dakota)的立法议员,首次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虽然我刚刚当选,而且本州也不太可能成为重组(Restructure)的试验田,但我还是没法置身度外。各种委员会在研究重组话题,各种白皮书也在探讨此话题。“全面重组对本州而言是正确的决择”这个公共政策观点,当时让我着谜,但最终并未能说服我。作为一个哲学上的保守派,自由市场、竞争、消费者自主选择这些理念让我共鸣;但是作为一个注重操作性和实用性的保守派,我本能上更倾向于支持当时还在实际运转的系统,最后本能战胜了理念。北达科他州和其他一些州,由于电价大幅低于全国平均,大家都没能算出(电力重组的)价值。我自己的想法是“我们的电已经非常便宜,那改革又有什么意义呢?”最终,邻居蒙他拿州(Montana)的重组公认惨败,加州能源危机导致轮流停电,两者似乎佐证了北达科他州缓进之明智。

全美各州都有此类争论。电价低于平均的州或地区,倾向于维持现行制度;承受高电价的州则倾向于另辟蹊径,寄希望于市场效率可能向消费者释放的红利。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历史规律中,各州关于电力事业是否重组的决策,往往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操问题(这里所说的“重组”,我指包含完全自由地选择零售商、非捆绑式的输配电、商业性发电的模式,即美国东海岸和德州的主流模式)。尽管这种争论往往会被贴上标签,要求在“市场”和“垄断”之间进行哲学选择;但结果却恰恰符合公共选择理论的推定——受监管的公用电力公司一直都在向消费者提供负担得起的电力,市场红利并不能取代对此监管模式的政治支持。

推动完全拆分电力事业和放开零售选择背后的纯理论逻辑,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无疑都有很多虔诚的信徒。但是我认为,公共政策制定者的主导动机是纯粹的实用性(编译者注: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选择重组的那些州对比没有这样做的这些州(包括本州),两者的民选官员没有不同点。当时各个州都在追求同样的目标:便宜的电力。认为已达目的,就原地不动;未达目的,就重组。20年后的今天,商业性发电商正在看到的是:衷心支持市场的幌子是多么不堪一击。现在各州,正如上世纪90年代一样,游戏名称仍然是公共选择理论驱动的实际结果。(编译者注:换句话来说,最终决定选择的关键是诸如多样性、可负担性、创造或保住就业机会等政治性目的,而非单纯的经济学理论)

近年来,重组过的那些州似乎正在倒退回到一个准监管(quasi-regulated)的批发市场,反映出这些州所追求的目标已经变了。二十年前,各州都以追求更实惠的电力为目标。今天,许多州都在追求其他公共政策目标,如创造州内就业、推广“绿色”能源或其他政治上受欢迎的电源、保护零碳排放的电源、将主要税源留在本州和本地政府。本文不会褒贬这些州的努力,而是清晰地指出驱动当前电力政策讨论的动因。事实上,各州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批发电力市场的监管力度某种形式上持续提高,同过去二十年来推动电力公共政策的因素是一致的,并没有发生背离。对许多人来说,一个“更自由的市场”从来都不是终极目标。市场只是一个工具。获得可负担的电力才是目标。目前的市场仍然在采购可负担的电力,但许多州的公共政策制定者不再将其视为唯一目标。一些声音谴责市场没有提供人们想要的东西,我们听到时有些惊讶。这是因为这些市场在设计时本来就只为了提供可靠、可负担的电力,而不是为了创造就业机会、保证税收、支持政治上受欢迎的发电资源等其他目的。既然政策制定者和民选官员目前已经转变目标,是时候考虑合理的前进道路了。此讨论将是本文的核心。


二、州级公用电力公司监管模式


作为参考的框架,各州采取的公用电力公司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1)传统双边市场模式,(2)联合调度市场模式,(3)重组后管理市场模式。(编译者注:传统双边市场模式和联合调度市场模式又可以被称为“功能分拆”市场模式,原因在于采用这两种市场模式的州内,公用电力公司发电、输电和配电资产一体化,只是将输电服务职能从发电、配售电中单列;重组后管理市场模式又可以被称作“资产拆分”市场模式,原因在于各州要求对公用电力公司的发电资产进行剥离,相关的财务也自然进行分离。)

2.1 传统双边市场模式(Traditional Bilateral Market Model)

顾名思义,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几乎所有州都采用这种传统的方式来构建和监管其公用电力公司。在东南部和西部大部分地区,这种管理模式现在仍被广泛接受。它由垂直一体化的垄断公司组成,主要通过发电、输电和配电资产一体化的公用电力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在这个框架下,州政府比联邦政府在行业监管发挥作用更多。州政府监管各公司的综合资源规划(IRP,编译者注:类似于国内的五年电力规划),这属于监管协议里的基础制度。电力批发交易并不通过有组织的电能量市场,而是通过双边交易进行。

2.2 联合调度市场模式(Joint Dispatch Market Model)

这种模式保留了传统双边市场模式的许多特点,如允许垄断特许经营、公用电力公司持有发电资产并制定综合资源规划。双边和联合调度市场模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在联合调度市场模式中,各州授权它们的公用电力公司将其输电系统运行的控制权和发电资产的调度权,委托给受FERC管辖的独立系统运营商(ISO),这些ISO通过运行优化调度模型(编译者注:在现货市场中)来调度发电资产,以确保可靠性和最低成本调度。(编译者注:而在发电、输电和配电资产产权和功能分拆关系上与传统双边模式一致。)这种模式已被广泛应用于整个中西部、中部平原各州、加利福尼亚州和南部部分州。中部大陆独立系统运营商(MISO)、西南电力库(SPP)和加州独立系统运行机构(CAISO)都是典型的代表,在PJM和新英格兰地区内部经营的某些州也是联合调度市场模式(编译者注:采用这种模式的州也被称作“功能分拆”州)。这种模式下的公用电力公司,其运营的重大事项(例如资源采购情况、资源充裕度)仍然受到州政府监督,但这些公用电力公司也参与了有组织的日前和实时电力市场,整个市场由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依照《联邦电力法案》进行全面监管。

2.3 重组后管理市场模式(Restructured Administrative Market Model)

这种模式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被推行全面市场改革的州所采用。采用这种模式的州完全拆分了公用电力公司的各环节,大多要求公用电力公司剥离其发电资源。(编译者注:采用这种的模式的州公用电力公司因资产拆分,所以这些州被称作“资产拆分”州。)虽然配电业务仍然是受监管下的垄断业务,但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零售商(已经被FERC批准或已经向其注册)来获取电力供应。在运作正常的管理市场中,发电商作为批发商,依赖价格信号来决定投资的地点和停运的时间。这种模式在东北地区、中大西洋地区以及德州都被广泛采用。它也是PJM、纽约ISO、新英格兰ISO和德州电力可靠性理事会(ERCOT)的主要监管架构。由于其他两种模式中存在的州政府监管综合资源规划权力,被完全采用这一新模式的各州抛弃了(编译者注:类似于国内的政府和监管机构放弃规划和项目核准权),所以这些地区通常采用另立一个受FERC管辖的容量市场制度,来解决单一电能量市场由于缺乏州政府监管协议兜底而存在的“收入不足(Missing Money)”问题,以容量市场来补偿某些未回收的固定成本。

2.4 比较分析

这三种监管模式在过去二十年的时间里非常稳定。近几年来,虽然有些州从传统的双边市场模式跃升为联合调度市场模式,还有些州则转向了更传统的模式,但几乎没有任何州从传统的双边市场模式或联合调度市场模式转向重组后管理市场模式。

相反地,在过去的几年之间已经出现了从重组后管理市场模式退回的趋势,这些倒退往往隐藏在幕后。虽然有些州有时会对从重组行政市场模式明确转向传统模式进行公开讨论,但这些公开的讨论和辩论仅是个例而非普遍现象。

这种现象我称之为“隐性再监管模式”,佐证它的例子有很多。在伊利诺伊州(Illinois)和纽约州(New York),核电机组可获得数百万美元的资助补贴;在新英格兰地区(New England)和中大西洋地区(Mid-Atlantic)的能量市场和容量市场里,大量非市场合同威胁到价格形成机制的根基。有人担心这些区域性批发市场(受部分州政府的干预影响)将会运转失灵,甚至背离FERC要维护的“市场公平合理”准则,这也非杞人忧天。FERC已经认识到,由各州主导电力政策版图上的这些重大调整,正对其带来重大挑战。所以,FERC最近举办了一次技术会议来探讨这个问题。

面临着众多变化,是时候该考虑是否需要宣立一套监管上的首要准则,或者至少确立一套框架,让各州立法者和监管机构接下来有规可循。


三、监管上的建议

就像美国电力政策的任何方面,很难制定出全国适用的宣言来划定各州政策制定者应该如何做,因为电力本身就具有高度的区域性。正如各个州电力生产的资源基础不尽相同,各个州的监管制度和目标也各有不同。为打破各公用电力公司各自为政的一些藩篱,尽管近年来做出了卓越的尝试,但电力行业的性质仍然深受公用电力公司历史投资沉淀拖累,这些投资以前就仅按区域来而没有按全国来安排。

鉴于此,本文针对全美适用的按州监管公用电力公司模式,提出了对各州的监管建议。由于同一类型里的各州还是差别巨大,监管模式(regulatory model)上的选择决定了,该州所面临的挑战是加重还是减轻。(编译者注:监管模式选得对,难题就会减少;监管模式选错了,难题只会倍增)

3.1 对所有州的共同建议

3.1.1 配电资产价格设计是关键

不管其他环节采用何种监管结构,向终端用户送电的配电环节任然属于垄断环节,各州仍然要对配电资产的价格设计和成本回收保持控制。随着太阳能屋顶系统等分布式能源(distributed energy resources,DER)快速发展,各州应评估其配电价格结构是否能充分反映不断变化的版图,能否促进公平、公正及配电网上的持久创新,这至关重要。

虽然全面零售净计量等超额补偿配电价格设计对于分布式能源是福音,此机制的成本在于交叉补贴(未采用者补贴采用者)。获得大量补贴者在政治上欢迎此机制,但这不是长久之计。如果用户仍然连接到公用电网并从中受益,那么必须有一个充分的机制来补偿该电网的所有者和运营商。从这个角度看,电信行历史上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类比起来看很有意思。与今天的配电价格设计相似,在垄断全国的美国电报电信公司(AT&T)被拆分之后,这些拆分形成的区域性贝尔运营公司,他们的价格结构存在着很多“暗补”。最明显的“暗补”之一是长途电话服务通过“接入费”补贴市话服务。在新技术进步到可以绕过了这种“接入费”时,这把戏就被搅黄啦。新进入者可以有效地从整个“暗补”制度大量套利。为了应对这种经济扭曲,各州最终被迫将存在于垄断公司内部的“暗补”变“明补”,因为这样的“暗补”只能在完全密闭的垄断环境中生存下来。如今,在配电价格监管上也需要类似的反应。最健全的做法,是让各州接受新的价格结构,让公用电力公司转向明明白白的“固定加变动”价格框架。也就是说,各州应该要求公用电力公司将网络服务的固定成本纳入固定价格,将可变服务成本纳入可变价格。这不仅可以确保配电公司能完全回收他们提供给顾客的价值(让潜在投机者付全价),同时还有额外的好处——在顾客选择分布式能源资源和能量效率的问题上,可以让配电公司更加中立。

3.1.2 确保你的州不要落入“一次一片”的陷阱

伟大的老约翰尼·卡什(Johnny Cash)曾经唱过“一次一片”的歌曲,该曲讲述了通用汽车公司一名装配工,他非常想要一辆凯迪拉克汽车,于是决定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中一次偷取一个零部件。当他组装完他的宝贝时,发现杂合了49年款、50年款、51年款、52年款、53年款等,让这辆汽车在外观和功能上如同魯布·戈德堡(Rube Goldberg)那样荒谬。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应当警惕,避免美国目前的电力公共政策顶层设计落入类似陷阱。如今,在不同地区有各种各样的政策交织重叠,包括某种形式的“市场”、碳定价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需求侧响应补贴或储能补贴、零排放抵免、生产税收抵免、投资税收抵免、超高补偿的零售净计量、能效补贴、市场外直接补贴、《公用电力监管政策法案(PURPA)》要求等不胜枚举。到一定时候,所有这些政策组合在一起就会相互抵触。此外,配电网创新也会影响批发市场的发电和输电业务;不能孤立地看待系统各部分,又指望其运行顺畅。因此,政策领袖们必须明智地退一步、站在全局来考虑。

3.1.3 明确订立自己的目标

此部分是之前建议的补充。为了防止各州随波逐流、公共政策上新旧叠加,各州需要考虑其真正的目标:是为了碳减排吗?如果是,那么采用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规定,既会损害核电的利益,也会将水电排除在组合之外,这会迫使这些可全天运行的零排放能源退出市场,可能不是明智之举哦。如果自己的州是传统双边市场模式,并以成本稳定和经济实惠为目标,不要寄希望于能享受如今疲软的现货市场直至永远,而应考虑到在低价期间批准受监管的公用电力公司(编译者注:通过投资实现)定价基础资产增长,以对冲以后不可避免的价格上涨。你的目标是需求侧价格响应吗?要是就值得考虑,比起允许直接终端用户选择参与(编译者注:现货)批发市场来实现真正的需求响应,过度补偿需求侧响应集成商是否真能达到初衷。如果在民选官员、监管机构和受监管团体中,没有通过讨论形成明确的目标,落入“一次一片”陷阱的危险会大增。

3.2 对垂直一体化州(编译者注:但“功能分拆”的州)的建议

当各州政府开始离开电源成本最小化的有限目标,进而插手电源配比决策之时,要达到相似的目标,那些选择保持公用电力公司垂直一体化(编译者注:但“功能分拆”,即采用“传统双边市场模式”和“联合调度市场模式”)的州,比起剩下那些采用“重组后管理市场”模式(编译者注:即“资产拆分”模式)的兄弟州,他们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首先,“传统的双边市场模式”和“联合调度市场模式”存在内在一致性。这些州可以透明而全面地利用电力政策来追求各种目标。例如,只要其乐意,某个州可以向某类不具市场竞争力的电源倾斜,规避对某种特定燃料的过度依赖,鼓励创新性的电网前沿技术,当市场价格和资本成本较低时批准投资以规避受到日后市场暴涨的冲击,明确强调燃料多样性、碳排放电源,在某些电源决策中纳入稳住或创造就业的分析,还有推广电动汽车。采用“联合调度市场模式”的州还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其他好处。除了在电源决策上能保持控制和提高决策透明度外,各州还可以在成本合算的联合调度中享受到更广泛的区域内电力资源。这些更传统的监管结构并未面临着“重组后管理市场模式”的生存危机;尽管如此,监管机构仍需要评估以下几点:

3.2.1 考虑基于绩效的定价制度(performance base rate making)、解耦(decoupling)和价格上限监管(price cap)等创新性监管模式:

随着智能电网、新一代发电和储能技术等“网络前沿(edge of network)”型创新四处扩散,传统的公用电力公司发现自己有陷入泥潭不得脱身的危险:这些公用电力公司受制于历史性大电网的传统服务成本(Cost of Service)监管,由于各种惩罚创新的监管性限制而无法创新。再次吸取电信行业上的经验教训,在技术变革的时代中,解决网络行业问题的方法,就是超越简单的服务成本监管,考虑诸如解耦(decoupling)或价格上限监管等改革方法。如果构架得合理,这种模式将保证服务质量、激励企业高效运营,还能允许公用电力公司自主创新和竞争。

3.2.2 考虑赋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但要在垂直一体化公用电力公司的语境内

虽然近来公用电力公司重组趋势已不盛行,但毫无疑问,今天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需求侧的选择和控制,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和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企业。电力工业提供了消费者期望的可靠性。历史上,消费者主要关注电力的价格特征。但有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对公用电力公司的服务,不同类型的消费者有着不同的要求。有些消费者关注总电费是否可承受,有些消费者关注电价稳定,有些消费者会为某种特定的发电类型付额外费用,有些消费者是DER、电动汽车和新技术的青睐者。垄断性公用电力公司应该创造性地思考如何为满足这些需求提供价值,而不再是仅仅提供电力。同样重要的是,监管机构也应该思考如何适应这些变化,而不至于陷入将顾客同质化的陷阱中,受到服务成本监管模式下盛行的思维惯性拖累。

3.2.3 超越《公用电力公司监管政策法案》上的潮流

虽然《公用电力公司监管政策法案》(PURPA)可算是喇叭裤、迪斯科时代遗留下来的古迹,但如今它给现实世界带来的混乱,远比可疑的时尚和音乐选择要糟糕。那时几乎没人想到大规模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有成本竞争力,所以设计该法律是旨在当时促进新兴技术发展。事实上,PURPA滥用案例越来越多。例如,不管是否需要电源、该设施对系统运行是否有益、新增项目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开发商试图通过将无竞争力的电源项目分切成较小的“合格项目(Qualifying Facilities)”,从而迫使垂直一体化的公用电力公司吃下PURPA合同。虽然PURPA曾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发电竞争,但今天PURPA常遭滥用,破坏理性、竞争性的综合资源规划决策(由公用电力公司和监管机构做出来的)。作为一项权利,PURPA已经演变到了其立法主旨(给消费者竞争性的结果)的对立面。虽然PURPA法案的大部分修改权利属于美国国会(部分修订权属于FERC),但是各州至少可以帮忙阻止那些不必要的项目从消费者吸血,通过将可避免成本价格(avoided cost rate,编译者注:即公开收购价)调低到一定水平,不再鼓励那些严重依赖补贴的电源来钻制度漏洞,这些电源根本没法同综合资源规划里详尽考虑选出的电源对等(往往差一大截)。

3.3 对已重组州(编译者注:即“资产拆分”州)的建议

每个州可以从我们美国前三大州中选择任意一个来模仿。它可以像德克萨斯州(Texas)一样完全重组;也可以像加尼福利亚州(California)一样,在有组织的市场中保留垂直一体化的公用电力公司;还可以像佛罗里达州(Florida)一样,州内保持垂直一体化组织状态和双边市场。但没有哪个州可以选择同时维持德州、加州和佛州模式于一身。已重组的州都应该避免走这样一条道路,就是“名义重组(Restructured in Name Only)”之路——试图在商业化市场和同时搞本州支持的、市场机制外的电源选择之间“脚踏两条船”。如果某个州倒向FERC代理主席谢里尔·拉弗勒(Cheryl LaFleur)所说的“无规划的再监管(unplanned reregulation)”,我们推断该州收获的市场成果将连凑合都算不上。这正如评论家兼活动家吉姆·海托尔(Jim Hightower)的名句“马路中间只会有黄线和被撞死的穿山甲”。在这种情况下,独立发电模式可能成为路中间的牺牲品。多年来,东部容量市场中重组过的那些州,他们一直在做一些按理说对“重组后管理市场模型”有釜底抽薪性质的伤害性行为。这些行动看起来在范围上似乎都微不足道,但就像电力业务中的许多事情一样,事情正在起变化。目前,重组过的某些州正试图脱离市场采购大量容量,这些市场机制本来是围绕着商业化发电模式设计出来的。因此,我们已经到达不能再善意忽视的转折点啦。

3.3.1 忠于您的模式

对于公用电力监管,每一种主要模式都有其优势。重组后模式的优点之一就是,发电资产投资的风险不再由没选择权的消费者承担,而是让在批发市场上竞争的股东和投资者来承担。任何一个州重组时,他就选择了让投资者来抗风险和吃收益。我认为,该州领导人对远离某些行为肩负一定的道德义务,这些行为会最终导致市场崩溃、伤害投资人,而该州正是依靠这些投资人拿自己的私有资本去担风险。

3.3.2 如果你不能忠于您的模式(不论什么原因),至少在做选择上应该深思熟虑并全权负责

这样说,我是在强调重组过的公用电力公司(restructured utilities,编译者注:即“资产拆分”后的公司),它与垂直一体化公用电力公司(vertically integrated utilities,编译者注:即“功能分拆”后的公司)的区别,而不是“市场对监管”的宽泛概念。在市场和监管之间,人们长期存在的观念——两者对立——有些错误。所有的电力市场都处于受监管的管理体制中,唯一的区别是对这些市场如何监管、监管多少。因此,如果一个州选择退出“行政重组”改革,那也不能说这个州拒绝了市场。实际上,既要满足其主动选择电源的愿望,又想引入一些市场力量来担当,各州都有妥当途径。竞争性的长期电力购买协议(PPA)和双边合约就是其中一种靠谱的方式。

东部那些重组过的州,其容量市场里的现存制度已经无法忍受各州的作为,各州总希望绕开市场去采购大部分容量需要。这些州的决策破坏了容量市场,对那些在市场外不受州政府待见的发电商,如果他们不能从容量市场产生价值,那么这些决策实际上就会逼迫商业发电群体离开。目前,在美国实行容量市场的东部地区,他们似乎正在尝试利用利益相关方共同决策制度,来探索“如何在确保市场正常运行和电源资源充裕性的前提下,包容各州的自主选择”。虽然我赞扬他们在探究新方案上付出的努力,但将管理性竞拍分解成为各州赞助的电源和竞争性电源,我很怀疑这样做是否会成功。这种管理框架的复杂性,如今已经异乎寻常。还要将更多的拍卖、单列(set-asides)和例外(carve out)叠加到当前的框架上,这可能最终导致市场崩溃。我支持各州采取更直接的方式来“负责”自己的电源选择。各州在做选择上应该深思熟虑并对其电源采购决策的后果负责,这些决策可能会导致“重组后管理市场”看起来更像“联合调度市场”。

四、结论


受安全约束的经济调度算是批发电力市场的公认成果之一,它让一个地区可以按比州界、比单个公司更大的版图,来有效利用发电资源为消费者谋利。各州获取(区域级的)受安全约束的经济调度,并不需要交出其对电源决策的控制权。事实上,受安全约束的经济调度与零售定价资产(rate based assets)的稳定相结合,已经反复证明了其价值,这其中的零售定价资产让公用电力公司能够在资产寿命周期中回收成本。它还让各州可以公开地追求多样性、弹性、碳排放限制、前沿性创新或在特定地点建设特定电源等目标。各州需要明确他们的目标,并承担起追求这些目标的责任。

如果重组得好,随后坚守所采用的电力监管框架,必然带来一些取舍,如果政策制定者也做好了接收取舍的准备,这样的监管框架显然也可以为消费者谋利。“坚守”这一点很重要。保持重组市场的所有好处,同时选择发电赢家和输家,尽管这样的想法很诱人,但我总结这是妖妇的召唤,最好闭耳不应。会有很多原因促使某个州想要对它的电源资源施加更多的控制措施,这些动机很多都完全合理。但是所有的措施都应当深思熟虑过,不要随意而为。

如果某州希望对电源配比施加控制,那么请使用“传统双边市场模式”或“联合调度市场模式”,这远好过往“重组后管理市场模型”上叠加“绕过市场”的单州政策优待,可惜这种叠加正是现行趋势。

如果某个州想要继续采用“重组后管理市场模式”,就需要完全忠于这个模式;对于能决定部分电源配比的“绕过市场”解决方案或其他州立政策,该州要能抵制住诱惑。如果一个州不能保证其选民、民选官员、公用电力公司、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方能够抵制“绕过市场”解决方案的诱惑,那么这个州必须决定“重组后管理市场模式”是否真的适合该州。考虑到公共选择理论的诱惑、正在进行的电源更新换代以及电力在州政府治理中的重大政治意义,要做出这种决定将会困难重重,并且对重组后管理市场的任何变更都必须交由各州和各RTO/ISO逐一进行评介、商讨和解决,这样的程序冗长至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