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力直接交易执行、出清细则和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发布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日前修改印发了《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和《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的通知。

 

在《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中提到,参与年度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须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全年合计成交电量控制在60亿千瓦时以内。

 

《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中强调,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上一年度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售电公司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该售电公司售电量上限。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中提出,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省电力公司按照平段目录电价与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包括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差返还差额电费。

 

详情如下: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和《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双边交易按照年度开展。参与年度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须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

 

2017年已执行且在有效期内的多年双边交易意向书仍继续执行。参与多年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须在6亿千瓦时及以上。

 

上一年度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二条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若同一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零售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三条双边交易的标的物为年度(自然年)电量。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并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参考文本见附件1)。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小于6亿千瓦时的,原则上仅允许提交1个双边交易意向书;超过6亿千瓦时的,允许提交多个双边交易意向书, 但单个意向书电量不低于3亿千瓦时。

 

发电企业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

 

售电公司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售电量上限,且不得超过其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

 

电力用户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用电量。

 

意向电量确需超出上一年度用电量的,须作出书面说明。不如实申报视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条已签订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可由任一签订方根据市场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备案,作为市场执行依据。

 

2017年已执行且在有效期内的多年双边交易意向书,经双方协商后由任一方提交相应年度的双边交易意向书,电量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电价可根据火电上网标杆电价变动情况由双方协商调整。

 

如不提交符合规定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或拒不履行市场交易合同,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电力市场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多年双边交易意向电量超过多年双边交易规模时,则所有多年双边交易意向电量等比例折扣成交。

 

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超过年度双边交易规模时,则所有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等比例折扣成交。

 

其中,年度双边交易规模=双边交易规模-多年双边交易规模。

 

折扣后电量低于100万千瓦时的予以剔除。

 

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全年合计成交电量控制在60亿千瓦时以内。

 

第六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确认后的年度双边交易无约束成交电量提交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确认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七条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据校核确认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申报确认,并签订购售电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省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市场主体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3)。

 

如不进行平台申报确认或不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属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责任的,则不得再参与当年直接交易,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属发电企业责任的,则按校核确认电量扣减其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八条《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

 

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和《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年度集中交易规模和月度集中交易总规模由省能源局发布,分月集中交易规模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第二条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上一年度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均可参与集中交易。

 

上一年度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三条未确定代理用户的售电公司,在年度首次参与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

 

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若同一未被代理的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零售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四条每次集中交易前,省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煤价、上一次交易等情况,对集中交易报价区间或出清细则进行调整。

 

第五条交易申报

 

1.参与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根据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市场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申报。

 

2.集中交易采用两段式报价,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发电企业每个交易单元均可申报两个电量及对应电价,两个申报电量之和为总申报电量。对于每个申报,电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1元/兆瓦时,电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兆瓦时,最小申报电量为1000兆瓦时。

 

3.所有市场主体报价均为发电侧上网电价,且需在报价区间以内。

 

4.发电企业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该发电企业市场电量上限。

 

5.售电公司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该售电公司售电量上限。

 

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60亿千瓦时。

 

第六条交易申报截止后,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出清,形成无约束匹配成交结果。

 

第七条出清价格确定

 

在集中交易规模限制以内,买卖双方按报价高低依次匹配,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双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的价格统一出清。

 

第八条成交与匹配

 

报价不高于统一出清电价的发电企业,以及报价不低于统一出清电价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成交匹配。

 

对报价不高于统一出清电价的发电企业,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和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对报价不低于统一出清电价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按照报价由高到低和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买卖双方按排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达到集中交易市场规模上限或一方全部成交。成交电量小于1000兆瓦时的予以剔除。

 

第九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匹配成交结果送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若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省电力调度机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及原因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按上述统一出清方式再次形成匹配成交结果,并送省电力调度机构再次进行安全校核,以此类推,直至满足安全校核。

 

第十条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各次集中交易成交结果,并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发布。

 

集中交易发布的成交结果具备纸质合同同等效力,不再组织签订纸质输配电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执行《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33号)和《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市场电量结算,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市场主体电量结算通过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完成。省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按目录电价向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含一级用户和二级用户)收取购电费并返还差额电费;按有关协议与售电公司结算代理费用。

 

第三条 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省电力公司按照平段目录电价与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包括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差返还差额电费。

 

第四条 电量结算依据实际抄表电量(计费电量)和交易合同。

 

第二章 电量计量

 

第五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为《购售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抄表电量。一级用户分类别(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下同)购电量为《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相应类别计费电量。售电公司分类别购电量为其代理的所有二级用户《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相应类别计费电量之和。

 

第三章 结算方式

 

第六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外送电交易合同电量、抽水电交易合同电量、年度基数合同电量。

 

购电主体(含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购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电量。

 

第七条 发电权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的转让交易。发电权交易按以下方式结算:

 

受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受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

 

出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出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

 

第八条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采用月结月清方式结算。

 

1.月度结算

 

每个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为以下电量中的最小值:

 

(1)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

 

(2)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

 

(3)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

 

其中,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结算电价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价。

2.月度清算

 

如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对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

 

发电企业违约金=(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绝对值。

 

如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95%,对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

 

购电主体违约金=(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95%-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绝对值。

 

其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标杆电价(按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当月电价政策执行)-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价。

 

第九条 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采用月结年清方式结算。

 

1.月度结算

 

每个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的月度结算电量为以下电量中的最小值:

 

(1)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

 

(2)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

 

(3)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截至上月本合同年累计结算电量。

 

其中,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结算电价为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价。

 

购电主体剩余未结算电量按照目录电价执行。发电企业剩余未结算电量继续按顺序结算。

 

2.年度清算

 

(1)追溯结算

 

追溯结算依据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执行情况,将一部分已按目录电价(标杆电价)结算的电量Q追溯结算为按合同电价结算。其中:

 

Q=min{(购电主体年度总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已执行电量。

 

追溯结算按照结算月份先后顺序,依次将购电主体每月已按目录电价结算的电量追溯调整为按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价结算且按当时电价政策执行,并退补相应差额电费,直至所有追溯结算电量全部结算完毕。

 

同时,将发电企业已按标杆电价结算的电量追溯调整为按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价结算,并由发电企业退补相应上网电费。

 

(2)偏差电量结算

 

发电企业偏差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结算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

 

当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收取发电企业违约金。

 

发电企业违约金=发电企业偏差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降价额度绝对值。

 

购电主体偏差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95%-(购电主体年度总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

 

当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收取购电主体违约金。

 

购电主体违约金=购电主体偏差电量×全市场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绝对值的加权平均值。

 

其中,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标杆电价(按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签订时的电价政策执行)-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价。

 

第十条 违约金纳入省电力交易中心账户,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外送电交易电量、抽水电交易电量按合同结算。年度基数合同为可调整合同,按政府有关规定结算。

 

第四章 结算流程

 

第十二条 所有市场主体电量抄表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省电力公司每月1日前,完成上月电量抄表工作,并发送省电力交易中心,作为电力交易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结算处理,在交易平台发布结算结果,发电企业、购电主体、省电力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核对确认。

 

第十四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发电企业电量结算单,发送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完成电费结算。发电企业电量结算单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体、计量数据、各合同结算电量和电价、违约金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向一级用户和省电力公司发送一级用户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体、计量数据、各类别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各类别各合同结算电量和电价、差额电费、违约金等内容。

 

其中,差额电费=Σ直接交易各合同各类别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本类别平段目录电价-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

 

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本合同直接交易电价+本类别输配电价+本类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省电力公司先按目录电价向一级用户收取购电费,再按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一级用户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向一级用户返还差额电费。

 

第十六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向售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发送售电公司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体、计量数据、直接交易各类别结算电量、各合同各类别结算电量和电价等明细、总差额电费、违约金等要素。

 

其中,总差额电费=Σ直接交易各合同各类别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本类别平段目录电价-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

 

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本合同直接交易电价+本类别输配电价+本类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售电公司依据与各二级用户签订的零售代理合同,制定差额电费分配方案,并提交省电力公司。分配方案应包括电量、价格、差额电费、代理费用等内容。

 

省电力公司先按目录电价向二级用户收取购电费,再按照分配方案向二级用户返还差额电费,向售电公司支付代理费用。

 

省电力公司将售电公司及其二级用户结算信息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